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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晖:法律实践中的律师生涯
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作者:

     张中晖,西安市优秀律师,一位从厂长、饭店总经理通过自学法律,半路出家的法律工作者。

  曾任西安延河电器开关厂厂长,兰岛饭店总经理。先后毕业于西电机电学院机械系,陕西省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199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1997年由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转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2007年在陕西省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全国律协民商法研讨员、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协作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陕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指定法律顾问。

  20年来,他先后代理过全国、陕西省、西安市许多颇有影响的案件,例如:诺基亚8810手机欺诈赔偿案、某某肖像权侵权案、夏某沙场承包纠纷案等,将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积极贯穿于具体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在律师生涯的颠簸中他一直有着坚忍不拔、细致入微的秉性,用其自身独特的理论观点让一件件本该尘埃落定的案情能够得以起死回生……,他坚信正义来自真理,只有做成一名公正善良的人,才能做好一名律师。

  记者:张律师,我了解到在您代理的众多案件中都能出色的为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利益,近几年来,对于仲裁案件您更是由为关注,那么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下仲裁案件是如何定义与理解的?

  张律师: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当事人根据双方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记者:在您做律师的这十几年生涯中,经历了各类案件,能否与大家一同分享下在法庭上您有哪些办案技巧和特殊方法?

  张律师: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只要不断的对法学理论进行研究,从细微处着手,并运用到实际中,就能够发现很多事情都是有一个依据来支持的。比如,在我代理的一件关于诺基亚手机欺诈案件中就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概念的阐述。把这一论断运用到案件当中就能否发现欺诈行为时不能够成立的。因为,诺基亚是个全球公司,其制造和使用说明书原本是英文,而译成中文后就会有概念上的混淆。将“金属表层”误译成“金属外壳”,但这并不是生产厂家主观故意上的错误,只能认为是翻译过程中的不谨慎,因此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解释中“须有主观故意行为”的论点,就可以确定其没有欺诈的意图。

  记者:听说您现在已经成为省人大代表及省政协委员的指定法律顾问,对此您有何感想?

  张律师:2011年的时候陕西省要求西安市一些知名的律师报名参加担任陕西省人大、政协代表委员的法律顾问。但是成为陕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顾问对于律师来讲是没有收入,纯公益性的。但对我来讲是很有意义的事情。因为他们可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权威,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他们仍然需要我们这些专业人员给他提供帮助,因此我也参加了,担任了陕西省政协委员的法律顾问。通过和委员之间的沟通,协助他们在提案议题的法律方面出谋划策:一方面是从法律上提出一些建议,使他们的议题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是从自己的司法实践中使这些提案议题具有可操作性。使之能够造福于社会,造福于百姓。

  记者:作为一名律师在遇到经济案件时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张律师:对于经济案件我还是比较提倡调解、和解的方法,这和我们国家当今社会也是符合的。大部分的经济案件,我觉得和解最少要有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在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要求调解。我认为双方的妥协对于案子的走势发展和诉讼的费用以及工作的程度上都非常的有利,一方面是和解后大家不需再走程序,节省了诉讼的费用,双方当事人也都节省了代理费用;另一方面对于法院来讲可以腾出一些精力来,处理其他案件。当然对于具体的案件个人的看法与角度都是不同的,但是我还是比较侧重于这方面的做法。

  对于我们来讲,一定要有一种平稳的心态,千万不能挑词架讼,不能为了个人的一点利益而丧失执业中的职业道德。

  一位资深律师的亮点在哪?在于他能将浩瀚的法律知识游刃有余的运用到办案中,使他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我专访的张中晖,便是这样一位律师!

  在上海仲裁委有这样一起案件,当地的申请人诉请西安一公司支付印制费3万元,张律师代理西安公司应诉。争执的焦点是:西安公司说让印红色的图片,却给印成蓝色了,故拒收付款;申请人说,你给的资料就是让印蓝色的,将快递封带和资料提交仲裁庭。张律师仔细看对方的资料,问:快递的资料是不就这些,有无遗漏?对方答:就这些,对此愿负法律责任!张律师这才悠悠地对仲裁员讲,我方给对方的资料有一张三寸盘,上面标明要求印成红色。快递封面有重量记载,把这些资料装入称一下,疑惑便能解开。当庭,仲裁员将资料与快递袋一称,少4克,再放上一张三寸盘,重量刚好。据此,仲裁庭裁决,驳回诉请。胜诉的证据往往摆到面前,看谁能揭示出!